廉政监督-> 八不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干警八个不准
1、不准主观臆断
2、不准徇私枉法
3、不准贪赃卖法
4、不准吃请受礼
5、不准索贿受贿
6、不准经商牟利
7、不准欺压群众
8、不准泄露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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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以外廉洁自律制度
八小时以外廉洁自律制度
为加强干警八小时以外廉洁自律,维护法官形象和人民法院的荣誉,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了保证干警廉洁执法和保持良好的审判作风,要求全院干警做到:院内院外一个样,八小时以内和八小时以外一个样,八小时以内是法官,八小时以外还是法官,八小时以内遵纪守法,八小以外仍然遵纪守法。
二、在家中或其他场合,不准讨论按规定不应涉及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三、八小时以外,不准参加当事人、代理人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和接受其所送的钱物;
四、如自己的亲朋好友到自己家中为自己或他人打听案情或说情或请吃行贿,要依法据理拒之,并及时报告院纪检组;
五、干警在八小时以外活动中,要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举止要适合法官身份,不准参与赌博,不准酗酒,打架,惹事生非。要注意防止酒后失言,说出或做出不廉洁或泄密的言行和举止。
六、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借钱、借物或托其购物办事,以免产生不廉洁的嫌疑。
七、不得参加经商或搞第二职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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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酒令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禁酒令
一、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在晚上值班饮酒;
三、严禁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饮酒;
四、严禁携带枪支、警械、案卷、机要文件和驾驶车辆时饮酒;
五、严禁着法官服、警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
六、严禁在任何情况下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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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制度
大通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廉政建设,根据区委和上级法院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不准多收费、乱收费。除国家统一规定应当收取的诉讼费用以外,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二、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为当事人说情,不准带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其他人员找案件承办 人或有关领导说情。
三、不打听、不过问、不插手不是自己承办的案件。除正常的工作安排外,不准向分配案件的庭室领导建议指定案件承办人,也不准私自将自己承办的案件转交其他审判人员办理。
四、不准一人单独外出调查、送达、保全和执行。外出办案,不准超标准食宿,不准携带亲友同行,不准擅自改变路线去探亲访友、游山玩水。
五、除正常的审批把关外,不准指示或暗示案件承办人偏袒一方,枉法裁判,更不准利用职权私自改变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
六、案件上诉以后,除正常的请示汇报以外,原承办人员不准再到上级法院就案件的处理结果陈述个人意见,更不准指使、陪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宴请上级法院办案人员或邀请其到娱乐场所娱乐。
七、不准乱抓人、乱扣人,不准使用扣留人质的方法执行。对公民和法定代表人实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执行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完备的法律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后应尽快向院长报告,并补办手续。
八、不准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其他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以及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内部讨论案件的情况。在案件宣判送达前,不准向外公开案件处理结果;不准与亲友谈论正在审理或执行中的案件情况;不准将案卷或诉讼材料交给无关人员查阅、复印。
九、不准利用职务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未经执行立案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追债,更不准使用警车、警械为自己的亲友追债。
十、办理案件有关人员及其亲属在案件审理期间至结案之后,均不准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请吃、礼物、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他们的赞助或接受邀请到境内外旅游和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不准以任何借口要求他们支付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一、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至结案后一年之内,不准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为自己的子女、亲友安排工作或办其他私事。
十二、不准私自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接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必须在办公场所进行。
十三、不准利用办案之机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借钱、借物、借车辆私用。依法查封扣押或罚没的物品、车辆,不准私自挪用。
十四、不准为当事人介绍或指定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法律有关规定除外),也不准为律师介绍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更不准因此收取回扣费、介绍费或谋取其他私利。
十五、不准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购买超标车;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公车办理个人私事,不准将警车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使用警车办理私事;不准在非法院车辆上使用法院车辆标志。
十六、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买卖股票;不准在企事业单位、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兼任职务,收取酬金;不准向营利性机构投资参股,更不准利用办案之机与当事人合伙做生意。
十七、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严禁参与“三陪”、异性按摩和其他淫秽陪侍等色情活动;严禁参与赌博。
十八、任何部门和干警均不准私自接受赞助。对外单位和个人自愿捐助法院建设的财物,应作为公款公物登记入帐,不准私分私用。
十九、不准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除必要的公务接待外,不准在工作时间、工作日的中午和其他履行公务之前饮酒,严禁携带枪支、警械、案卷、机要文件和驾驶车辆时饮酒;严禁着警服、法官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严禁在任何时候酗酒。
二十、不准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倭等官老爷态度,更不准打骂或持枪恐吓当事人和群众。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干警,除按照本院《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外,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和有关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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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禁令
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吃请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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